9月起《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实施 医疗行业如何应对

模板网 2016-08-20

9月1日《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前几天,百度搜索推广就已经开始进行小范围新标识的测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即将实施,广告标识呼之欲出,而相比其它行业,医疗行业所需整改的要求则更多。小编从多方面来给大家解读,办法实施后,医疗行业要整改要求有哪些?

 

广告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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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审表要求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解读:没有广审表不能正常推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根据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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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职责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未参与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仅为互联网广告提供信息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互联网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停止相关业务。)

解读:百度需对发布的推广信息进行检查审核并把控,如发现违法信息,将由工商行政部们对其进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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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准八不准原则

 

八准原则

第三条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第六条 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

(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二)医疗机构地址;

(三)所有制形式; (国有独资企业,股份制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国外独资企业)

(四)医疗机构类别; (非营利性和营利性)

(五)诊疗科目;

(六)床位数;

(七)接诊时间;

(八)联系电话。

(一)至(六)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八不准原则

第七条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四)淫秽、迷信、荒诞的;

(五)贬低他人的;

(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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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处理方法

 

广告主有关处罚

《广告法》中第五十五条中有关描述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广告平台违规处罚

《广告法》中第五十五条中有关描述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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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医疗行业帐户资质审核升级

 

营业执照

信息真实,在有效期内。

医疗执业许可证

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均需出具医疗执业许可证。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发布互联网广告,媒体发布类型需包含网络,且广告成品样件需包含网络广告具体样式。

ICP备案

ICP备案主体需与营业执照名称、百度注册公司名称完全一致。

 

行业影响及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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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行业将遇到什么样的难题?

 

1
广审表

医疗器械因资质无法办理,很多客户将无法推广,因广审表办理速度问题,医院客户也会受阶段性影响;

2
物料违规

当前的创意全部属于违规,急需整改;

3
点击率

客户创意同质化严重,影响点击率和转化率;

4
用户体验

势必影响求医客户的搜索和访问体验

5
框架客户

影响客户消费,全年框架任务需提前考虑

6
活动营销

部分节日营销方案可能受广告法影响无法全面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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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方法

1
办理广审核表

需要20天左右,建议广告主8月5日就开始办理,避免影响9月1日后的推广

2
ICP备案

ICP备案最快需要20个工作日方可成功,现在距9月1日还有34天,2个工作日审核,需要在8月10日着手办理ICP备案

3
创意撰写

广告法对广告主的创意广告有硬性要求, 需要广告主提前5个工作日上传物料,是否开始不做强制要求,但是需要让系统提前审核。

 

帐户物料&创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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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料违禁词

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最佳、最大、唯一、首个、首选、最好、精确、顶级、最高、最低、最、最具、最便宜、最新、最先进、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国际级产 品、填补国内空白、绝对、独家、首家、最先进、第一品牌、金牌、名牌、优秀、最先、顶级、独家、全网销量第一、全球首发、全网首发、世界领先、顶级工艺、 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最时尚、极品、顶级、顶尖、终极、最受欢迎、王牌、销量冠军、第一(No.1、Top1)、极致、永久、王牌、掌门 人、领袖品牌、独一无二、独家、绝无仅有、前无古人、史无前例、万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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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意撰写范例

标题:北京**医院(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描述一:北京**医院主营:内科、外科、泌尿科、美容科等,医院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号(诊疗项目及医院地址)

描述二:电话:010-********,(京)医广【2016】第*号(医院电话及医广审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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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意最新展现样式

9月起《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实施 医疗行业如何应对

(PC端展现样式)

 

9月起《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实施 医疗行业如何应对

(移动端展现样式)

 

推广网站内容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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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航要求

科室导航应清晰可辨,不可出现跳转,内容介绍不得出现治愈率、最好等夸大宣传字眼,更不可出现祖传秘方、偏方等迷信类宣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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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名称要求

“四者一致”原则,即营业执照名称、开户注册网站名称、公司名称与推广网站内名称应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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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地址要求

联系我们中地址须与营业执照地址保持一致;

ICP备案须真实有效,且在工信部注册主体应与后台注册公司名称完全一致

9月起《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实施 医疗行业如何应对

(网站底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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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医师介绍要求

医师介绍应确保医生真实性,须在卫计委网站上可查询,且所从事诊疗项目及职称应与注册信息一致,不得夸大宣传

附:卫计委注册医师查询:http://zgcx.nhfpc.gov.cn/doctorsearch.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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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对话窗口要求

1、网站不可出现对话弹窗

2、对话窗口中,在线客服不建议使用医生身份进行咨询沟通,避免出现网络医托问题

(网站对话窗口)

 

 

最新规定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9月1日起施行(附全文)

发布时间:2016-07-13               来源: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87号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 张茅

  2016年7月4日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7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公布)
1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2
第二条

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3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前款所称互联网广告包括:

(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

(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

(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

(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

(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4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互联网广告活动,推动互联网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5
第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的广告。

6
第六条

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7
第七条

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 

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8
第八条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9
第九条

互联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互联网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10
第十条

互联网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广告主发布互联网广告需具备的主体身份、行政许可、引证内容等证明文件,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广告主可以通过自设网站或者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自行发布广告,也可以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

互联网广告主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修改广告内容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可以被确认的方式通知为其提供服务的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11
第十一条

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者。 

12
第十二条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互联网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审核查验并登记广告主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主体身份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配备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有条件的还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广告的审查。

13
第十三条

互联网广告可以以程序化购买广告的方式,通过广告需求方平台、媒介方平台以及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等所提供的信息整合、数据分析等服务进行有针对性地发布。 

通过程序化购买广告方式发布的互联网广告,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应当清晰标明广告来源。

14
第十四条

广告需求方平台是指整合广告主需求,为广告主提供发布服务的广告主服务平台。广告需求方平台的经营者是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 

媒介方平台是指整合媒介方资源,为媒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提供程序化的广告分配和筛选的媒介服务平台。

广告信息交换平台是提供数据交换、分析匹配、交易结算等服务的数据处理平台。

15
第十五条

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的成员,在订立互联网广告合同时,应当查验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身份证明文件、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 

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违法广告,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予以制止。

16
第十六条

互联网广告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或者利用应用程序、硬件等对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采取拦截、过滤、覆盖、快进等限制措施;

(二)利用网络通路、网络设备、应用程序等破坏正常广告数据传输,篡改或者遮挡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擅自加载广告;

(三)利用虚假的统计数据、传播效果或者互联网媒介价值,诱导错误报价,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利益。

17
第十七条

未参与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仅为互联网广告提供信息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18
第十八条

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

对广告主自行发布的违法广告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主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19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广告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的有关当事人,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互联网广告后台数据,采用截屏、页面另存、拍照等方法确认互联网广告内容;

(五)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20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互联网广告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对违法的互联网广告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 

21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第二款的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烟草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22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23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广告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24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并确保一键关闭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违反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的,或者未经允许,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5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26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通过程序化购买方式发布的广告未标明来源的;

(二)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27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互联网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28
第二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和本办法规定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 

29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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